記者黃俊欽/分析報導

智慧不均等的兩造,才會對簿公堂。法院是講法的地方,不是說理之處,如果兩造得以理性講道理,根本用不著上法院「鬥法」。

法官並非當事人,不能百分百正確評斷誰對誰錯,除非證據確鑿得以還原現場的案件,否則僅能以「客觀」的角度、「主觀」的立場來審度適法程度,並依法條規訂做出判決。

官司的勝敗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合乎法律規範的比率多寡、訴訟技巧,以及是否得以藉由判決結果排除法律障礙等。例如檢方依「貪污罪」移送一名不具公職身份的行為人,可想而知,其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機率相當地高。又如部份案件即使行為涉及違法事實,也得以「阻卻違法」因素被判決無罪。

有時因為訴訟技巧而使判決結果與大眾預期大相逕庭,例如法官正向詢問被害人是否「同意」與逆向詢問是否「拒絕」的問案技巧,也可能使結果出現逆轉。

更有可能,法官會審度即使判決結果出爐仍不能有效解決法律障礙時,也會做出不成立的判決。

總之,法院不是講道理的地方,敗訴的一方除了「尊重司法」,「不服判決」外,研究敗訴的主因、改進後再上訴,總比在街頭叫囂或召開記者會喊冤來得實際吧?!


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8/301-2662500.htm中租租車以客為尊用心服務,提供甲種租車服務,台灣租車,便宜租車,優質租車租車, 接送,迎賓,禮車及租車等服務,帶領團隊進行e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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