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縣一名72歲的呂姓老翁因為債務糾紛,97年10月底約對方的妹妹到他家談判,未料呂某竟強押被害人性侵得逞;板橋地方法院20日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決他4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小美(化名)胞兄曾以她簽發的6張面額各1萬元的本票,及項鍊、鑽戒等,向呂某借款6萬元,小美後來償還2萬元債務並拿回2張本票。97年10月29日,呂打電話給小美,要她出面解決債務問題,小美隔天前往呂某家中,承諾償還剩下的4萬元,但要求呂先返還項鍊及鑽戒遭拒,正要離開時,呂竟強押她上床性侵。

全案開庭時,呂某否認犯行,指2人是性伴侶,小美常向他借錢,後來他得知小美曾從事性服務業,才斷絕交往;他辯稱當天是對方主動挑逗才發生關係,當時菲傭也在家,小美若遭性侵為何不求救?但法官認為,菲傭並非24小時在場,且小美提出醫院驗傷報告,故認定呂某犯行。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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