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崇銘

針對台北縣「活化課程實驗方案」實施計畫,台北縣政府、教育部與台北縣教育師會有不同見解。筆者認為,依我國教育法學者周志宏教授的見解,若按目前教育法令體系,教育基本法第13條可作為「廣義的教育實驗」之根據,其包含了「狹義的教育實驗」與「實驗教育」,又「狹義的教育實驗」則有「學校內的教育實驗」與「大學附屬實驗學校」二種。本件較有可能涉及的應是以全縣為範圍的「學校內的教育實驗」。

再者,教育實驗應有其特定範圍,如:學校制度、課程教學……,且在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教育實驗計畫,辦理教育實驗之主體不限於學校,尚包括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此外,必須注意的是,教育實驗應徵得實驗對象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同意或明載於招生簡章中,又應容許實驗對象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中止實驗,亦即其擁有「事前同意權」與「事後的中止權」。因此,「活化課程實驗方案」實施計畫應屬教育實驗無疑。

惟從形式合法性加以觀察,筆者認為,基於憲法要求國家負有保護義務,必須採取積極手段保障學生之受教權與家長之教育選擇權,避免因法規範之不足而使人民權利受到侵害。雖中央未針對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教育實驗訂定相關辦法,惟臺北縣「活化課程實驗方案」實施計畫即應類推適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第5條規定給予實驗對象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權,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之中,而非另外要求家長提出申請,再交由學校與教育局層層審查,而產生實質禁止家長同意權的現象,否則即有違背憲法保護不足禁止原則之虞。

臺北縣政府得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復基於職權訂定自治規則,辦理教育實驗。但是該實驗計畫牴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有自治規則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因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而無效的可能。因此,筆者建議,台北縣政府應在實施教育實驗前,詳依憲法與法律規定,審慎研議規劃,以免牴觸法令、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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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崇銘,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所學會會長。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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