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2日駁回行政部門對中科三期停止開發的抗告,但因環保署在1日已通過新的環評,法界人士認為,最高行政法院針對舊環評爭議所做的裁定,暫不影響中科三的開發,另外,最高行政法院也撤銷中科四期開發暫緩的裁定;合議庭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先裁定,以中科三期來凸顯四期也有環境污染之虞,是判斷草率。

去年11月,環保署有條件通過「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環評審查,讓中科管理局取得開發許可,但當地居民與環保團體認為審查有瑕疵,主張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並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法院撤銷已通過的環評,並向法院聲請在訴訟確定前,先暫停開發。

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7月底,採納居民與環團意見,認為中科三期的狀況,可做為中科四期的「參考座標」,四期比三期更有保全的迫切性,以免環境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因而裁定中科四期應暫停開發。

環保署與中科管理局則在8月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在2日撤銷四期停止執行的原裁定,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裁。 合議庭在裁定中指出,開發案會否對環境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應詳加審酌客觀條件,但原審卻拿中科三期推導出四期也應暫停開發,已「非無疑義」。

裁定中也說,中科四期的環評審查結論是否有瑕疵、是否大於三期,仍待實體審理,原裁定「遽為認定 (應暫停開發),亦屬率斷」。最高行政法院並認為,當地居民稱園區會排放致癌物,都是以中科一、二、三期為依據,四期目前雖已動土,但尚未正式施工,既然還沒「營運」或「生產」,如何能認定中科四會對環境產生「難以回復損害」。

另外,最高行政法院 7月底裁定中科三期在環評未過情況下,必須暫停開發,最高行政法院2日駁回行政部門抗告的理由,並指出,中科三期環評已遭撤銷確定,開發的許可效力已失,開發行為就已欠缺法律依據,環保署更有依環評法逕命中科管理局停止開發行為的必要。

法官也駁斥暫停中科三的開發將損重大公共利益的說法。合議庭指出,開發的許可對象是中科管理局,並非進駐園區的廠商,廠商營運利益屬「私益」,並非公益。合議庭並指摘行政部門,指若當初中科及時補正相關資料,應不致造成環評被行政法院撤銷,相關衍生的問題,當初就能預期。

不過,法界認為,先前行政機關提出雖暫停開發,但已進駐廠商仍可運作的解釋,讓廠商避開問題。 而日前中科三期的環評已通過,不論行政機關是否做出解釋,都已符合最高行政法院當初裁定,因此,友達、旭能仍可繼續運作。


本文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3/320-2642788.htm中租租車以客為尊用心服務,提供甲種租車服務,台灣租車,便宜租車,優質租車租車, 接送,迎賓,禮車及租車等服務,帶領團隊進行e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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